第三章(三十五)司法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启动的,处理因破产、合并或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清算制度。强制清算程序一般适用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按时成立清算组,或者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风险提示】
1.强制清算不要求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债权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案例指引】
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商登记股东为王某、李某,其中王某出资190万元,持股比例19%。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约定:“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即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 甲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但清算义务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甲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对甲公司提起清算申请。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王某对甲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编写人:肖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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