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三十六)虚假破产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企业破解经营困局、重组再生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但部分企业利用监管漏洞,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实施虚假破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风险提示】
1.破产清算时,公司、企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
2.破产前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4.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拍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虚假破产罪。
【案例指引】
2020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交了该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4月30日,甲公司资产总额2亿元,负债总额3亿元,负债率150%,甲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30日受理了甲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显示,甲公司真实负债小于资产总额,即资大于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身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通过虚报债务,夸大负债状况,转移、隐匿、缩小公司财产数额等方式,造成甲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甲公司实际不符合破产案件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甲公司及李某有虚假破产行为,李某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构成虚假破产罪。据此,对被告人李某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写人:肖芝乐)
COPYRIGHT © gdz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咨询热线:400-9011-019 咨询电话:0730-8630078 13707309169 传真:0730-8630006 邮箱:gdzb888@msn.com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