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三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风险提示】
1.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给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任职期间,作为具有决定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犯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指引】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甲公司货款1990000元、违约金245525元、案件受理费246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5209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当面督促要求被执行人乙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并责令履行义务。乙公司承诺分期偿还,但在法院执行干警离开后,被执行人乙公司仍无视判决义务和自己作出的承诺,将获得丙公司执行款3367917.85元中余下的2372986.65元直接汇入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李某的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履行该案义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进行逮捕,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编写人:方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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