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三十一)妨害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予以训诚、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法院秉持的执行理念。执行过程中,不仅被执行人需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否则,有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指引】
某仲裁委员会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772077. 76元。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2077. 76元。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反映,其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前,已经在半年内分几批支付了合同款616718元。在法院立案后又向申请人完成了最后一笔150839.76元的支付。考虑到案件可能出现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对该部分事实予以听证,被执行人乙公司提交了汇款银行流水凭证、备注信息以及每次付款后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电话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乙公司称当时反复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情况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而申请人一直未主动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作出是基于其主要负责人的疏忽大意所致,经合议庭研究,裁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并责令公司和个人公开向法院提交书面检讨。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写人: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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