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三十)虚假诉讼
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或者个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诉讼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会被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如果为了非法占用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提起虚假诉讼,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风险提示】
1.企业提起诉讼是企业经营中的大事,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慎重决定,切忌忽视司法程序。
2.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存在纠纷为前提,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不能以规避强制执行、转移财产等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纠纷。
3.在司法程序中,无论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均应该客观陈述、如实提供证据,才能真正保障合法权益。
【案例指引】
2013年,被告人袁某因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存在出资份额等争议。被告人袁某与被告人汪某商议以出具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捏造虚假债务。2016年7月,袁某经谋划,假借本人为出借人,以汪某为收款人,制造了虚假银行流水,伪造了借款虚假事实。2016年11月,袁某在实际未借款的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款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汪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编写人: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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