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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21)

第三章(九)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义务

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验收是接受标的物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我国《民法典》在典型合同分编的第九章买卖合同中作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表述可将瑕疵分为数量瑕疵和质量瑕疵其中质量瑕疵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分为外观瑕疵和隐敝瑕疵。外观瑕疵一般包括标的物的表面性能和种类瑕疵,即产品的规格、型号、花色、品种等,隐蔽瑕疵包括通过通常检验或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的瑕疵。

风险提示

1.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行才能进行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生争议,以及在产生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避免因怠于通知而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人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人的,若第三人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人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指引

甲公司于2020年7月从乙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名称、价款、支付方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未约定检验期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场地,甲公司员工在收货单上签字。一年后,因甲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辩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则称其依约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员工当场清点了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若货物数量及型号与约定不一致,甲公司在签收时就能发现,现已过了一年,甲公司从未就此提出异议,应视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量是否短缺、型号是否一致属于外观瑕疵,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甲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现甲公司在长达一年内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编写人: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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