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四)商会调解
商会调解是非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商会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和组成调解庭等办法,促使非公有制企业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活动。商会调解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以便在和谐环境中解决纠纷,以避免相关当事人很可能必须把问题提交给诉讼或仲裁。
【商会调解范围】
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案例指引】
被告某建筑科技公司多次向原告某制造公司购买货物,原告按约定多次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及时结清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案件诉至法院后,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诉前化解纠纷成本更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本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案件委派给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更加合适。商会调解员张某某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尝试做调解工作。经沟通,双方当事人为了今后还能继续合作,也希望能够调解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张某某了解到被告现阶段存在经营困难,如调解成功将对保障企业今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调解员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最后差距逐渐缩小,仅在还款金额及给付时间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商会调解员进一步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调解是否自愿、案件基本事实是否真实,调解结果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决了原告的后顾之忧,便捷、高效化解了涉案企业的矛盾。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写人: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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