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五)公司的减资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分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减资易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混淆,影响公司股东权利及公司正常经营,公司需在减资时履行相关手续,防止减资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风险提示】
风险点: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减资除需履行法定手续,若未履行手续,则该减资行为有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风险,即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违法行为。
如何降低风险:减资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外,还要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案例指引】
百某公司与银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岳阳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白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2022年3月11日,银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将注册资本从11000万元减为2008万元。此前,银某公司已于2022年1月13日在《湖南科技报生活周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但银湖公司减资的事未向百某公司发书面通知。故百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银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院以银某公司的减资行为在行政部门办理了减资登记手续,对外产生减资公示的法律效果,在未被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之前该减资行为合法有效为由,驳回百某公司申请。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人:柳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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