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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

第一章(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聘请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并签订作价认可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风险提示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金额的,应认定为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讲行了价值评估。

4.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将拟出资债权转让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并将出资事宜通知债务人。

案例指引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90万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以乙公司增资时,股东王某以房产、汽车作价300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房产、机动车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由于股东王某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且被执行人乙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故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王某应在3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编写人:杨文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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