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基础〔2017〕624号
各市州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政府投资交通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原则参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的“交通运输”权限划分执行。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政府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等方式。
二、对原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普通省道网等项目(含普通省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已在省级层面开展评估等前期工作的,根据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请求可继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余项目,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对原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普通省道网等项目(含普通省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已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若需调整审批内容(或因造价、建设方案变化需重新批复的),必须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调整批复或重新批复。
四、《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下放至市州政府管理的交通事项,其审批权限不得再行下放。省直管县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限管理,参照省直管县有关政策执行。
五、我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交通规划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实现简政放权后的有效管控。请各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对下放管理权限后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我委备案,并将批复文件抄报我委。
六、省政府调整更新《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后,湖南省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管理将参照最新版本目录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