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二十九)拒绝行贿谋利 规范守法经营
单位行贿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单位行贿不仅要接受罚金处罚,还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如被列入有关部门的黑名单,受到行业准入限制;影响企业信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等。
【风险提示】
1.要规避单位行贿的风险,必须要对“单位意志”“单位资金”“单位利益”等三大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2.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看,企业要对股东、高管人员严格要求,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高管权限外,谨慎、科学设定高管人员的其他授权范围,制定预防制度或防范措施,加强对股东、高管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3.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流程,在财务处理、会计记账上明确支出项目,避免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
4.增强企业员工合规意识,制定系统的、以风险为导向的激励惩戒机制,避免出现因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而导致企业为员工的犯罪行为“买单”的情形。
【案例指引】
2012年至2014年,张某在担任甲公司营销经理期间,为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获取未公开信息以确保本公司能顺利中标,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指示,张某多次向主管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探听建设项目上网招标时间、拟设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等未公开信息,并以“咨询费”的形式请托赵某帮助修改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在赵某的违法操作下,甲公司顺利中标。随后,甲公司负责人李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转款20余万元给李某,由李某转交给赵某作为“咨询费”。李某、张某和甲公司均被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写人:李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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