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二十八)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专门规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风险提示】
1.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完善保密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获取。具体的保密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制定保密规则,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取加密、加锁、限定知悉范围、控制接触人群等措施。
2.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员工的管理与引导,优化员工离职程序,尽量预防因员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3.在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后,权利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泄密损失降至最低。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处罚严惩泄密行为。
【案例指引】
2001年5月,方某入职湖南某公司,参与某系统研发工作。2008年,方某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2009年7月10日,方某从该公司离职。方某离职后,联系时任该公司技术员的邹某,根据邹某提供的某系统的源代码编写了针对福建某公司主设备的目标代码且将其提供给案外人制作相关产品。方某获利56000元,邹某获利2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邹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徙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方某、邹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编写人:王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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