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
【风险提示】
1.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2.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3.选择的管辖法院范围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案例指引】
原告某轮胎经营部向法院起诉,主张与被告何某之间存在轮胎买卖关系,并提交了被告何某出具的货款欠条字据一张,载明:“今在某轮胎经营部购买货物,欠人民币209850元。本欠条约定于1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则按每月3%计息,并按照约定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被告何某在欠条上签字捺印。经多次催讨,被告未如期还款诉至法院。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本案中,上述五个联系点均不在岳阳楼区管辖范围内,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岳阳楼区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权,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编写人:付妮)
COPYRIGHT © gdz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咨询热线:400-9011-019 咨询电话:0730-8630078 13707309169 传真:0730-8630006 邮箱:gdzb888@msn.com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