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等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指引】
2020年9月21日,甘某入职甲公司,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也没有为甘某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7月26日,甘某与同事发生口角,为处理两人之间的矛盾,甲公司于7月28日通知甘某暂时回家休息几天。甘某对该处理方式不服,于2021年8月5日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22年2月16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1、甲公司支付甘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951元;2、甲公司支付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95元;3、驳回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甲公司不服,以未与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甘某拒绝签订所致,且甘某系自动离职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甘某于2020年9月2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自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与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自2020年10月21日起向甘某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0712元,甘某在仲裁申请中仅主张19951元,系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甲公司请求无需支付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并认为甲公司通知甘某暂停工作系行使公司管理权,甘某在甲公司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径行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认定甘某系自动离职,故甲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遂判决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951元。一审判决后,甲公司认为无需向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甲公司确实存在未与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承办人遂对甲公司进行释法析理后,加大了调解力度,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18000元的协议。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二)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编写人:蒋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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