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17〕1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措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制机制,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度政策体系建设
(一)从公共资源综合制度、行业交易规则、平台现场管理制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三级制度”体系框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二)全面落实国务院“五统一”的要求,提请省政府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按立法程序推进)
(三)修订完善本行业的政策规定,尽快形成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范本,取消区域性加分项目,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二、规范整合县级交易平台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平台整合改革要求,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标准”的原则明确平台整合标准,撤销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交易平台,相关交易活动全部进入市级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时限要求:2018年6月底前)
三、全面落实交易项目进平台
(一)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湘发改法规〔2017〕789号)有关规定,督促各部门落实目录范围内所有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现“场外无交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时限要求:长期)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各级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三)医疗类项目尽快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限额以上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覆盖十大类)和一类疫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四)政府分散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五)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标方式的货物采购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含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七)交易项目征得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允许跨行政区域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选择异地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入省级平台进行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异地交易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长期)
(八)按照“符合法律规定、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进一步缩短交易活动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手续,优化办事流程。交易平台承接好进场交易项目,不断提升交易服务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长期)
四、严格依法实行招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规避招标和随意改变招标方式。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核准PPP等项目的招标方式,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违规干涉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依法惩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时限要求:长期)
五、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实施
(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取消贷款资格、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时限要求:长期)
(二)及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和黑名单。(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时限要求:长期)
(三)实现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各行政监管部门确保失信信息共享互认,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有关规定,对失信企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进行限制。(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时限要求:长期)
六、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数据对接技术标准,打通“一网三平台”,实现省、市州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交易数据实时上传、信息共享。定期对各市州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二)工业、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在省、市州均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在线完成。加快电子招标系统在市州交易平台的推广运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电子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全省统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三)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建设保证金集中管理系统,开通网上交易预定系统,确保交易软硬件环境有明显改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七、规范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一)按照“省里建、地方用”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设立评标专家库。进入交易平台的招投标项目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必须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用专家,
防止出现评标专家连续评标、垄断评标等违规行为,加快推进跨区域评标。2018年底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征集扩充一批评标专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长期)
(二)做好专家库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参评专家实施一项目一考评。建立专家库在线培训和考试系统,委托第三方编制考核试题,按规定清退未通过考核的专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三)严格对专家的分类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把本行业专家入库关,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不得申报入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专家信息,专家库名单不得向社会公布。要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抄送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长期)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整合省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八、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药品价格
全面启动中标的竞价议价药品省际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全国有效省级中标(挂网)价格最低三省平均价与我省现有价格中的低值作为新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我省竞价议价药品挂网价格(每半年一次),进一步降低药品中标挂网价,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推进医药采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
九、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将遵守“九不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巡视、审计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九不准”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打招呼要求为特定投标人提供帮助或者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未报告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据实记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全过程,特别是招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据实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各级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和执行相关措施不到位、不作为的,要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各级监察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时限要求:长期)
十、防范杜绝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776号)有关规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统一收缴管理,严格保密保证金缴纳信息,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引发围标串标行为,堵住招投标环节信息泄露、人为操作等漏洞。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业主评委。对交易文件设定的资格、加分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纠正不符合公平、公正交易要求的限制条件。开展交易活动后评估工作,查找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改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限要求: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