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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6〕3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2月27日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交通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过程中从业单位和人员有《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制订《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1)予以列示。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办法。不良行为记录由省交通运输厅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成为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公示有效期限为24个月,责任人员的公示有效期限为36个月。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由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己记录的,由自己认定。

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或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管理等监管机构可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具体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各级认定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前,应将不良行为的事实以《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事前告知书》(附件2)告知责任主体,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不良行为事实的核查与确认。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附件3)上报汇总。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息汇总过程中,不得遗漏、更改。不良行为记录每半年公示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报送、认定程序及分工如下:

1.国省干线公路、市管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管机构应在每年1月6日、7月6日前组织完成对所监管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半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工作,按要求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1月11日、7月11日前完成汇总及审核确认工作后,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2.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1月11日、7月11日前组织完成对所监管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半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工作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3.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汇总审核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市州交通运输局的报备资料,在每年的1月、7月底以文件或网络形式统一发布。

第七条 认定不良行为依据如下: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二)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或行业管理等监管机构的文件(调查、督查、通报、决定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四)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按以上采集依据的发文日期确定报送不良行为的时期,针对同一不良行为仅记录一次,不得多次采集。

第八条 依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其有关责任人员自单位被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或行业管理等监管机构在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应对其中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的依据。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或行业管理等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认定单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作出书面检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中型以上独立桥梁、隧道以及相关的安全、服务等附属设施,水运工程包括中型以上港口、等级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辅助和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由市州、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3.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事前告知书


附件1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一)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业务;

(二)转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

(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交通建设工程;

(四)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设计、监理或试验检测业务。

二、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一)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桥梁或隧道主体结构垮塌的。

(二)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造成死亡3人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

(一)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出现如下后果的:

1.路基工程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150m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2)、重要支挡工程垮塌的;

2.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路面工程大面积修补的(累计长度超过路线总长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

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4.隧道严重渗漏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二)伪造证明材料,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业的。

(三)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岗位人员伪造资格证明的;合同段招标文件要求的岗位人员伪造资格证明累计超过5人次的。

(四)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

(五)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弄虚作假,将质量不合格工程签认为合格的。

(六)试验检测单位、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或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成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评定为合格的。

(七)伪造合格证明,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造成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由不良行为认定部门确认。


附件2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事前告知书

 

不良行为告知〔    〕 号

 

     (拟被公示单位) :

    本机关根据(检查单位名称)对你单位          工程项目的检查处理资料,认为你单位的               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依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   条、第   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文号
送达地点
送达机关(章)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代收人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2人)

备注 附件3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认定部门认定时间不良行为认定依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名称资质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姓名工作岗位执业资格名称资质、资格证书编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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