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精神,考虑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目前正处于建设运行阶段,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的实际,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业务需要,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服务收费:
(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成交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 | 备注 |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 矿业权 | ||||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500以下(含500) | 1.62 | 2.70 |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 收取。3、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5、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6、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800元的服务费用。7、农村集体土地流传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 |
500-1000(含1000) | 1.35 | 2.25 | |||
1000-5000 (含5000) | 0.90 | 1.80 | |||
5000 -10000 (含10000) | 0.36 | 1.08 | |||
10000-500000 (含500000) | 0.07 | 0.07 | |||
500000以上 | 0.04 | 0.04 | |||
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 按成交额的0.6%计算,收费额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 | ||||
协议转让 | 土地 | 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720元/宗。 | |||
矿产 | 按成交额的1.35‰计费。 | ||||
出租 | 单位360元/宗,个人90元/宗。 | ||||
抵押(居住用地) | 按成交额的0.4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2%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1%计收。 |
(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中标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 /金额 | 备注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 | 100以下(含100) | 1500元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由中标方承担。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70000元。 |
100-500(含500) | 0.12% | ||
500-1000(含1000) | 0.11% | ||
1000-3000(含3000) | 0.1% | ||
3000-5000(含5000) | 0.08% | ||
5000-10000 (含10000) | 0.04% | ||
10000以上 | 0.02% |
(三)为特许经营权(不含建设工程类)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宗) | 备注 |
50以下(含50) | 2000 | 由中标单位承担 |
50-100(含100) | 4000 | |
100以上 | 8000 |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 | 备注 |
1000以下(含1000) | 双方各0.15 | 各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为企业性质的,执行湘价函〔2013〕131号收费标准。 |
1000-5000(含5000) | 双方各0.1 | |
5000-10000(含10000) | 双方各0.05 | |
10000以上 | 双方各0.025 |
(五)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其交易不得收取费用。
二、规范收费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事业单位的,收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各方面反映,请及时报告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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