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阅读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工作目标、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宣贯实[阅读全文]
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表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阅读全文]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背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公布《行[阅读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7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阅读全文]
1.采购项目资金是地方政府债券,应当走政府采购吗?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项目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法律依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阅读全文]
省直各单位:为提高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阅读全文]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行业标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形成电子文件归档的一般方法,涵盖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以及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系统功能接口等多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为推行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提供了一种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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