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9011-0190730-8630078
咨询热线400-9011-019 0730-8630078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2024-10-29阅读()

省直各单位:为提高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阅读全文]

国家档案局发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行业标准

法律法规2024-10-28阅读()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行业标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形成电子文件归档的一般方法,涵盖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以及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系统功能接口等多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为推行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提供了一种技[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法律法规2024-10-24阅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2024-10-24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479号外交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法律法规2024-10-18阅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

法律法规2024-10-17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阅读全文]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2024-10-16阅读()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一、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咨询内容:1.“采[阅读全文]

违反这项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法律法规2024-10-16阅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阅读全文]

【关注】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法律法规2024-10-12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在激活数据要[阅读全文]

财政部:15个政府采购合同相关问题答复

法律法规2024-10-12阅读()

问题1:关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问题1.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2.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3.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阅读全文]

在线客服

业务咨询

QQ客服

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9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