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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湘政发〔2024〕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坚持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服务群众和基层、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
(二)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科学设立街道。
(三)适应城市管理需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申请设立街道,县可申请设立街道试点。
(四)原则上不增加乡级行政区划建制(包括乡镇和街道,下同),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不得成建制改设为街道,现有街道不符合本标准的应逐步稳慎撤并优化。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控楼堂馆所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增加“三公”经费、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
二、具体标准
(一)拟设街道标准
1.人口和面积指标。
(1)县和不设区的市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人口(依据常住人口,参考户籍人口,下同)不低于5万人,面积不低于3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1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30%。
(2)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辖区不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2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50%;拟设街道辖区全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7万人,面积不低于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50%,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70%。
2.经济建设指标。
(1)拟设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工业企业数量、住宿餐饮业企业数量、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数量等经济建设指标在本县市区乡镇中位于前30%。
(2)从事非农产业的常住人口占比不低于70%。
3.社会发展指标。
(1)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本省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2)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垃圾处理率不低于 90%。
(3)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且综合性应急避难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域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
4.边界和驻地指标。拟设街道辖区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之间不交叉重叠,街道办事处驻所辖居委会。
5.地名管理指标。
(1)地名命名更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要求,不随意更改老地名,无不规范地名。
(2)拟设街道名称不应在省内重名,并避免同音。
(3)地名标志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地名标志》(GB 17733—2008)规定。
6.适当放宽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拟设街道人口指标放宽至不低于4万人:
(1)撤并减少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
(2)服务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
(3)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划融合发展的。
(4)设立街道的县市区属于山区类型的或位于省级边界的。
(二)增设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条件
申请设立街道的县市区确需增加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县市区内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的人口应达到以下标准:
1.平原湖区类县市区不低于5.5万人。
2.丘陵类县市区不低于5万人。
3.半山区半丘陵类县市区不低于4.5万人。
4.山区类县市区不低于3.5万人。
(三)指标确认
落实部门联审工作机制,设立街道的指标数据和意见,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市州相应职能部门联审并出具意见。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地方提供的指标数据和意见,由省民政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报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审批设立街道的权限:
1.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中不涉及变更乡镇的建制、名称、驻地和管辖范围等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中涉及变更乡镇的建制、名称、驻地或管辖范围等的,以及县、不设区的市申请设立街道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省民政厅会商有关地方和省直部门,研究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年度安排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对纳入年度安排方案的设立街道事项,按以下程序分类指导地方稳慎有序报批。
1.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
(1)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街道办事处向市辖区人民政府呈报请示。
(2)市辖区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历史文化专项论证,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人大作出决定、政协出具意见、党委全会审议等程序,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呈报请示。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并送省民政厅备案赋码。
2.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
(1)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乡镇人大会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请示。
(2)县市区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历史文化专项论证,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人大作出决定、政协出具意见、党委全会审议等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请示。
(3)市州民政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并开展有关论证评估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请示。
(4)省民政厅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和部门联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批复并赋予行政区划代码;市州人民政府将批复文件批转或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单位。
3.批复后有关工作:
(1)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行政区划调整信息,县市区规范从简挂牌,落实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及配套措施。
(2)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依规报告完成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界线勘定,通过图、册等载体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3)有关地方应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省委、省政府。
四、其他
本标准和程序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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