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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    机关有关司局、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履行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推动建设完工项目及时竣工验收;要指导各地加强对本办法的培训解读,帮助有关单位准确把握规范要求,夯实竣工验收工作基础;要加强竣工验收过程监管,对重大项目竣工验收采取提级验收、抽验复核等方式,严把竣工验收关口,提升竣工验收质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效益。

农业农村部

2024 年12月8日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基础上,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运行和 效益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直接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投资补助类项目,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负责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调度监督。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督促指导归口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推动已建设完成项目及早竣工验收。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会同相关司局按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部属三院、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和科研单位、中央直属企 业等中央单位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农业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项目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或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建设规划等。

(二)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三)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变更调整或终止的相关批复文件。

(五)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拨付、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文件资料。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它审批手续。

第八条直接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文件(包括变更调整或终止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且质量合格。

(二)土建工程已经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有备案要求的,已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建筑抗震符合规定。

(五)已按要求编制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取得审计报告。

(六)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文件等前期工作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七)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

第九条投资补助的农业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完成了所有投资的各项建设任务,项目试运行合格或已可正常运行。

(二)项目建设涉及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等领域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三)已按要求编制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取得审计报告。

(四)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材料、施工资料、仪器设备购置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和竣工图等。

(五)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含变更批复文件),验收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验收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情况,验收项目日常监管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验收资金到位及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情况。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单独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材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四)项目变更情况。验收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及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情况。

(五)建设质量情况。验收各项建设内容质量情况,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的试运转及试生产情况,各专业竣工图。

(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验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有关部门验收或备案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七)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验收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落实情况。

(八)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

(九)档案资料情况。验收技术、管理资料和财务账务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

(十)根据项目具体

第十一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或下达的任务清单,验收主要内容完成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验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有关部门验收或备案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中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等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当验收扶持政策制定情况、工作机制形成情况、建后管护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全部完成建设内容并满足一定期限运行条件后进行。按照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竣工验收三个步骤,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进行初步验收,全面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效,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报告。直接投资和单个投资补助类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初步验收由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明确的项目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接投资类项目和单个投资补助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由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明确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初步验收报 告等。

第十五条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条件审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竣工验收的答复。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应邀请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受益群众(主体)代表组成验收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组应通过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等方式,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就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成员签字通过,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直接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

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投资补助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批复或任务清单中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验收情况报告中除了包含单个项目情况外,还应当包含扶持政策制定情况、工作机制形成情况、建后管护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等。

项目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于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录入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竣工验收意见及时调整完善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批复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资产管理。项目建成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对于没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牌等渠道做好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对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参与验收专家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于一年内组织竣工验收。不能及时组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竣工验收。对于建成两年及以上未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审批单位应组织开展核查,对存在的问题 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以及其它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项目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文件,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 标准》(GB/T51429-2022)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中央直属垦区的项目竣工验收参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农业农村部批复立项由中央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地区竣工验收实施细 则。省级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农建发〔2021〕5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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