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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重点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1. 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

2. 环评登记表项目免予备案

3. 环评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

4. 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

5. 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合一

6. 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

7. 优化总量指标的审核管理

8. 规范执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具体举措

《若干措施》求真务实、干货满满,有五个部分共22项接地气的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需要关注以下8项重点:

1. 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

环保政策和制度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比较多,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讲,难免会对一些环保政策和制度不是很熟悉,造成一些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没有及时申请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审批和开展竣工验收,造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为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环保政策和制度,《若干措施》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明确“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服务制”,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以简单易懂的告知书、引导单等形式,及时帮助企业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责任和要求,以及环境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联系方式等。

二是畅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渠道,在环保政策法规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经常走访和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发布前,要制定实施方案,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

三是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关切, 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建立“问题收集—问题解决—结果反馈—跟踪问效”工作闭环,努力让更多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官网、报纸、“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2. 环评登记表项目免予备案

《若干措施》明确要求落实“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去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化环评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对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5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的环评登记表项目,可以不用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3. 环评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

《若干措施》明确要求落实“环评报告表打捆审批”。

环评“打捆”审批,即对集中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或者某一区域内的多个建设项目,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办理环评手续。

《优化环评的意见》中明确对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9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的环评报告表项目,可以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4. 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

《若干措施》明确“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 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同时还明确“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若干措施》还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简化报表填报,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

5. 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合一

《若干措施》明确,对于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 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

《优化环评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12类报告表项目,可以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

12类建设项目为: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

这12类建设项目的特点是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

6. 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

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早一天审批完成,就能早一天投产、早一天见效益。保障环评审批跑出“加速度”,是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发展的保障。

因此,《若干措施》明确,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采取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即建立国家、地方、外资三个层面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服务清单,通过开展“进园区、进企业”的现场指导、政策解读、技术帮扶等服务工作,跟踪、联络、协调解决这些重大项目在环评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直至这些重大项目完成环评审批为止。

7. 优化总量指标的审核管理

《若干措施》明确,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NOx、COD、VOCs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小于 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并纳入台账管理。

这是再次强调《优化环评的意见》中的要求。

对于基层在环评总量指标审核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难题《优化环评的意见》明确了四种解决办法。除了以上这一种,还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于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二是对于“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

三是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

8. 规范执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是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二是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

三是严禁“一刀切”。要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环境执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实效,就是最好的例子。正是督察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啃硬骨头,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坚决查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执法的利剑作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对污染者形成强大震慑,从而推动各地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环境执法是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只有对污染者亮剑,才是对守法者最好的保护。如果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违法成本得不到体现,反而是投入环保的企业,因为其投入成本高而产出的产品市场价格高,不投入环保的企业因其投入成本低而产出的产品市场价格低,造成劣币驱逐良币,黑色经济打击绿色经济,就不会有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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