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就业规
〔2024〕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帮助广大劳动者提技能、稳就业、增收入,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57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 年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综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用本办法。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就业优先、技能为本、产训结合、共建共享”的规划建设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农业转移人口、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未就业青年、残疾人等群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分层分类、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体系,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稳定和扩大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围绕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省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 个。
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级市,建设服务当地产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市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走在前列、劳务品牌建设成效好的县(市、区),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 1 个。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不得与开展实训无关的设施合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面积、设备设施以及培训工种,对外设置“国家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所在地名称)”的明显标识。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支持利用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无相关纠纷和债务,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具备独立性和公益性。
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并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充分论证培训供需形势和建设必要性基础上,可支持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提质扩容,改扩建内容应聚焦于扩展培训相关的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及实训设备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支持宿舍、食堂等辅助设施建设。对改扩建项目的资金支持上限为同级别新建项目支持上限的50%,支持比例按第七条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二)已落实地方资金。
(三)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五)有明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建设方案由项目单位出具,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土地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周期、安全生产工作等。项目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原则上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包括院校)。
监管方案由项目监管单位出具,应包括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等。
运营方案由项目运营单位出具,应包括运营组织机制、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评估等。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运营的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项目独立运营、对外开放。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把关并出具承诺函。
第十条 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以及设备采购投入是否合理;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汇总表、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项目单行材料),承诺已实地查看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并对申报项目进行优先级排序。同时,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形成电子数据一并上报。
其中,项目单行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项目审批文件;
(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四)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前期工作情况出具的承诺函;
(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六)土地证明材料、享受特殊政策的证明文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常住人口规模、劳动力流动情况、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分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结合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地方资金配套能力、已建成项目运营绩效等,统筹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督促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履行承诺,及时组织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和按时完工。对于下达计划后3 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和资金拨付后 6 个月内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低于50%的项目,要建立台账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督促自查、网上监测、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规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项目抽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照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开展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估表,于下一年度 1 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作为安排投资计划、完善专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上传项目资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指导,提高信息填报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运营支持、考核评估,将“培训人员数量多不多、培训之后就业质量好不好、就业之后收入高不高”作为重要标准,提高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单个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不少于1.5万人次、1 万人次、0.5 万人次;常住人口较少的市、县,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人次数一般不少于常住人口的 1.5%。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减少下一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投资计划下达后,频繁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导致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沉淀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八)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
(九)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良好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时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5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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