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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则 规范行为 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解读

 

 

202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在采购管理领域制定的第一个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有幸参与了《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下面拟就文件起草的必要性、重点内容以及下一步如何抓好落实谈谈个人意见。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紧紧围绕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从总体要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实施等十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指导意见》重点针对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突出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协同高效,首次明确了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管控要点,同时强调了供应商管理、数智化采购、集中采购、政策性采购等工作,并从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制度体系、抓好监督落实等方面对中央企业采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中央企业的非招标采购,首次明确和定义了非招标采购的四种方式,并明确“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这些要求,与2024年3月发布的首个非招标采购国家标准《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以下简称《国标》)遥相呼应,使非招标采购方式在国家层面有了系统的制度及标准规范。

出台《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招标采购是我国目前唯一专门立法的采购方式,已广为中央企业采用。《指导意见》出台前,企业非招标采购在国家层面并无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一方面,招标采购对于广大国有企业来说,不见得就是最好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刚性和决策“一次性”的特点,给采购结果带来了不确定性,一些项目并不适合招标,招标结果也并不理想。但是,由于此前非招标采购方式“无法可依”,各企业在进行非招标采购时,业务流程、管控要求、实施标准千差万别,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私设条件、暗箱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采购漏洞甚至权力寻租,引发腐败事件。在近年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涉采购案件中,非招标采购发生采购腐败的事件远高于招标采购。因此,在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或标准规制非招标采购行为,非常必要且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在针对企业尤其是国(央)企的各类审计、巡视巡查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往往很难得到认可。这种情况造成企业采购部门为了规避合规风险,即使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结果不理想,也“逢采必招”“一招了之”,导致招标过度,损害了企业利益。 

综上,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非招标采购制度,让企业有更多采购方式可供选择。《国标》作为首部非招标采购国家标准,其出台在技术层面为规范非招标采购交易行为奠定了基础,而《指导意见》更是从政策层面推动了非招标采购制度的落地。此次《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充分彰显了较强的行政约束力,不但对中央企业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市场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指导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一)正确理解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正、坚持竞争择优、坚持协同高效四个总体要求,下面笔者逐一解读。 

1.坚持依法合规 

依法合规是对中央企业采购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中央企业采购行为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除自愿招标方式外,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招标方式和管控要点实施采购。 

2.坚持公开公正 

中央企业采购信息要公开,过程要规范,评判要公正,全程监督受控。《指导意见》要求采购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采购信息、采购结果要公告公示,并明确了公告公示的媒介,要求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同时,提出平等对待各市场参与主体,在采购条件设置、评审过程、争议处理等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出现倾向性、歧视性。 

3.坚持竞争择优 

中央企业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商业类中央企业经济属性占主导,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投资、经营、决策风险,要追求经济效益,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属性要求采购工作要降低成本,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贡献。只有通过合理竞争,才能有效控制采购成本,但是不能以牺牲质量换取成本的降低,《指导意见》提出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可以有效化解招标采购“低价优先”的困境,体现了科学理性的采购理念。 

4.坚持协同高效 

推进内外部协同是现代供应链管理的根本要求,《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内部建立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避免采购部门单打独斗。同时,要求企业要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的协作协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以及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科学匹配采购方式 

《指导意见》对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与《国标》略有不同,但是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定义和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并没有排斥和否定招标采购方式。即使是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项目,许多场景选择招标采购方式会比非招标采购方式更有效,所以科学匹配采购方式很关键,不能因为招标采购存在一些弊端就非此即彼,否定招标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应先界定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再匹配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这样才更加科学合理。 

从应用场景的角度,笔者建议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项目,原则上优先实施招标采购,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实施非招标采购:一是项目采购周期较短,招标采购难以满足生产经营时效要求的;二是关系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需实施战略采购或建立稳定供应合作关系或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三是集团内部优势产品,需实施内部互供的;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基于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五是市场有效竞争不足,预期招标采购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的;六是预期招标采购成本占采购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七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管理部门裁定可以不实施招标采购的。拟实施非招标采购的,建议在制度中明确由采购人组织内部论证,按内控权限审批。 

实施非招标采购时,按照非招标采购四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合理匹配采购方式。 

(三)强化寻源与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是企业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一,供应商寻源与管理是采购管理的核心工作。针对此,《指导意见》强调了三点:一是广泛开展寻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二是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分级管理;三是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以前,社会上曾有声音反对建立供应商库(合格供应商名录),认为此举限制了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企业取消了供应商库,转而实行“撒网捞鱼”式的公开采购,这种观点和做法是片面和不科学的。通过建立供应商库,开展供应商寻源、准入、使用和考核管理,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群体,才能从源头上确保稳定和合格的供应来源,降低采购供应风险,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旨在回归采购管理的本源。当然,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时,供应商库应该是开放、动态的,入库的供应商应该是标准一致的,要尽量避免人为操控供应商入库和限制新供应商入库。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这与当前一些中央企业建立的采购“黑名单”制度相类似,但是“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对部分供应商却是不利的。由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黑名单”的标准、认定程序不一,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上了“黑名单”,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这些中小企业在各行各业将寸步难行,甚至会关门倒闭,这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要求显然不相符。针对此,《指导意见》采用了比较合理的“高风险名单”的提法,使用了“探索”“逐步推广”等字眼,体现出发文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慎重。 

(四)完善采购执行与评审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采购执行程序。按照《国标》,非招标采购基本流程包括采购发起、采购响应、采购评审、采购成交、合同实施五个阶段,但是不同的采购方式,其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操作要点略有不同,企业宜根据自身特点并参考《国标》,设计本企业的采购流程,建立简单采购项目及应急采购项目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指导意见》,还是《国标》,对流程的各时间节点都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进行设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人为操控时间、限制竞争等情形。笔者建议企业在内部制度中应至少明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给供应商足够的时间响应采购。 

在评审机制方面,《指导意见》对评审专家及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是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在专家组成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有别于《国标》“至少包括1名外部评审专家”的要求。笔者认为《指导意见》更具操作性,解决了企业非招标采购无法给外部专家发放评审费等现实问题,降低了评审小组组建的难度。 

(五)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对科技创新产品,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在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这些要求,体现了国资央企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解决“卡脖子”问题、推动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使命担当。企业应在自身的采购制度中细化落实要求,例如在制度上规定,对目录内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明确可不实施招标采购;对实施招标采购的,明确不得设置业绩条件,并通过适当加分的方式予以鼓励等。

(六)落实履行社会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在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如果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为中小企业,则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风险。笔者认为支持中小企业也不得排斥竞争,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合理采购分包。根据中小企业分布情况合理分包,让中小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二是合理设置条件。在注册资金、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门槛;三是给予资金支持。对履约评价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减免标书费、保证金等方式,提高货款支付结算效率。有条件的单位可推广保理业务,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四是对部分技术含量较低的简单项目,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政策性支持企业进行采购。 

重点落实措施 

《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规范采购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特别是强化了非招标采购管控,为抓好落实落地,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修制订采购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参考《国标》,对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非招标采购制度体系,明确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业务流程及管控重点。

(二)建立非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参考《国标》,建设非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固化非招标采购流程,实现非招标采购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

(三)推进采购品类管理

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全面梳理采购品类,界定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场景,建立采购目录清单,科学匹配各类采购方式。

(四)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

为适应各类采购方式规范评审的需要,建议企业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确保评审专家数量与质量,提高评审效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共用评标专家库资源,推进与外部专家资源共享,解决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五)加强采购监管

对于规范非招标采购新要求,需要建立完善非招标采购监管体系,确保采购风险受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重点管控环节,建立大数据模型,对采购活动风险实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实现全流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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