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电子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标准。明确了上传招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等五种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具体情形。
第二部分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同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报告推送给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
第三部分保障工作措施。该部分包括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明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二是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明确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要求,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及时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三是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四是依法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实施处罚。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等规定的,还将按程序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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