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法依规,服务大局。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
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2.已经纳入国家或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含省级数字政务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或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及以上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含楼堂馆所建设项目),除按照国、省相关标准应补助的专项资金外,还需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及以上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
3.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含省级数字政务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以及上款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含)—10亿元或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含)—5亿元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或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由省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4.省级数字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由省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5.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省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二)企业投资项目
1.已经纳入国家或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凡在立项阶段不需申请安排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核准及相应的前置审批程序。
2.除上款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外,由国务院、国家部委负责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
(三)省级项目相关事项
1.省级项目发生较大或重大变更,需要调整、废止或重新立项的,原则上应按照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2.与上述省级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由省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省本级需调增总概算10%(含)—100%(含),且调增总概算金额500万元—1亿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投资工作分管领导审定;需调增总概算100%以上或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省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四)其他省级项目或相关事项
其他省级项目或相关事项,确有必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由项目单位或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一)前期。纳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范围的省级项目,项目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行业分管省领导原则同意,并履行下款申报和审核程序。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范围之外的省级项目或相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按程序决策办理。
(二)申报。项目单位或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不要求提供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审核。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省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审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能够保障资金投入,是否实行代建制等,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其中,涉及到省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应当会商省财政厅。
(四)项目变更。省级项目发生较大或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或废止的,项目单位或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向原审批(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或废止,申请调整的应重新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后,原审批(核准)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整、废止或重新立项。
(五)概算调整。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省级负责审批的按照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国务院、国家部委负责审批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规划。根据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要求,省级项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编制,送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专项规划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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