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二十五)强迫交易
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一律平等,达成交易以自愿为前提。企业或个人不应强迫或使用优势地位让对方接受服务,如果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等行为,情节严重,可被追究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1.企业做大规模、占领市场,最根本要靠自身提升产品、服务的质量,切勿滥用企业的支配性地位或者使用强迫方法让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2.企业方应关注合作方或消费者的投诉与反馈,第一时间采取弥补措施,将强迫交易的可能性控制在萌芽状态。
3.企业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认真分析其有无利用强势地位进行捆绑式强迫交易,必要时充分征询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意见。
【案例指引】
2015年2月,被害人钟某某等人通过公开竞拍,取得某河段的砂石合法开采权。2015年9月成立砂石有限公司,钟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拥有三家采砂场,公司成立之初,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估手续未作要求。2016年3月至4月,在砂场出砂期间,方某伙同方某某等人多次以堵路拦车等暴力、威胁手段,迫使砂场答应以低于市场价、免费加高、允许插队等方式给予优惠。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方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编写人: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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