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二十)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核准、管理、保护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示民夫照后
【风险提示】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2.经营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4.企业既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要勇于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案例指引】
武汉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某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武汉某公司发现江西某公司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武汉某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接到投诉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江西某公司此后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故武汉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江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认为,江西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因其在被行政处罚之后仍无悔改之意,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判决江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某公司损失50万元。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编写人: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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