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十六)守约方减损义务
我国《民法典》确定了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合同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或者预期违约致使损失发生后,守约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损失结果的扩大,否则守约方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违约方请求赔偿。该规则也被称为减损义务,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任意性的义务。
【风险提示】
1.守约方对于减损措施的选择应当确定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作为一个理性人,于此种情形下对此作出理性判断,并予以实施的合理行为,即大多数普通人在该情境下最自然的反应和判断,应当包含成本因素、交易习惯、市场选择等。
2.对于守约方,应当存在主观善意,是指从内心状态方面来衡量,要求守约方在采取减损措施时主观上应当基于善意,即是否将自己置于对方当事人的位置或者具有普通善良人处置此种情形时所具备的善良意愿。
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守约方应就其已采取了合理减损措施,以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案例指引】
李某租用甲商场内商铺用作经营,租期5年,后李某因经营不善自2020年7月(租期内)起欠付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2020年12月停业、搬离商铺的财物,但未正式通知甲商场。对于上述事宜,甲商场均知情,但认为租赁合同未协商一致解除且商铺内尚有部分李某的财物,故在2021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继续支付租金。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支付租金至2020年12月,之后的租金请求属于甲商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李某赔偿。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编写人:邓 怡)
COPYRIGHT © gdz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咨询热线:400-9011-019 咨询电话:0730-8630078 13707309169 传真:0730-8630006 邮箱:gdzb888@msn.com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