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全省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省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共同开展。
第四条 信用评价以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及其项目负责人为对象。
第五条 信用评价由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两个层次构成,即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同时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分确认其综合信用等级。对项目负责人仅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均采用总体计分制,满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行业信用评分=综合指标得分+行业指标得分
综合信用评分=行业信用评分的平均分
评分标准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其未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业不产生行业信用评分,该行业不纳入综合信用评分计算。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
(一)AAA级(总得分90分(含)以上,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见附件,下同)无扣分的企业),信用很好;
(二)AA级(总得分80(含)-9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信用良好;
(三)A级(总得分70(含)-8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信用较好;
(四)B级(不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总得分60(含)-70分(不含)或总得分70分(含)以上、“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的企业),信用一般。
(五)C级(总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或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的企业),信用差。
首年(以日历年为准)在我省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首年从业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若该机构有1名以上项目负责人,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则其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若上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则按照本条第一款中的综合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信用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3)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项目负责人的。
第八条 信用评价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开发中)开展。
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需信息中,部分从信息管理系统等有关系统获取,部分需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真实申报有关信息。未及时申报有关信息,造成无法正常评分的,有关评价指标不得分;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将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3〕99号)规定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予以公示,并在信用评价中扣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指标预评分即时生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可以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指标预评分于每季度末纳入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发现指标预评分存在错误的,可以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模块提出异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异议进行处理。未处理完成的异议涉及信息暂不计入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已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指标得分提出异议、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信用评价中依据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向有关信用信息的产生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产生单位更正或撤销有关信用信息的,在下一次信用评价结果中予以更正。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应依法依规向信用信息的产生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网站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可在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发布,其他渠道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的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行业信用得分适用于全省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支持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各信用评价评分单位及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监督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的,对该行业的信用评价从其规定,将该行业信用评价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后纳入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之前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有关情况仍应计入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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