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9011-0190730-8630078
咨询热线400-9011-019 0730-8630078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0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8日

02


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 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 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 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 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2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 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 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 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财政部、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 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八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 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归口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第九条 除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各部门及中央 管理企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 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 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 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 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 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 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 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 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 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 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 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央军工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科研事 4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 障能力等的,应当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程 序后,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 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 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财政部、各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 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 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 符和账账相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 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 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 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5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中央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中央无偿划转给地方的, 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由地方无偿划转给中央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 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 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 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 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6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 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 赠资产。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 赠申请表》;(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 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 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 7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 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 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 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 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 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 附件 2);(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 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 置换 8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 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 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 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 表》;(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 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 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 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 9 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 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 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 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 期限的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 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 置行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 10 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 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 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 部核批文件;(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 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 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 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 明材料;(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 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 11 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 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 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 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中央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 定上缴中央国库。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 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 核算、统一管理。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 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 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 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 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 管理:(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 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12 (二)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 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 核算,统一管理;(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 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 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 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 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 (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以依据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所在地中 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 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 13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 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 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 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 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 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 14 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 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8〕495号)予以废止。

 附: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 表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15 附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注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存货等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计提(坏账/ 折旧/摊销)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划 出 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接 收 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 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 2010 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 形成;(7)其他。4.资产处置方式:(1)中央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划转;(2)跨部门之间划转;(3)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划转;(4)对外捐赠;(5)其他。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16 附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注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存货等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计提(坏账/ 折旧/摊销)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行政事 业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部门审 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 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 2010 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 形成;(7)其他。4.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4)损失核销;(5)其他。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在线客服

业务咨询

QQ客服

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9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