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证联〔2015〕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电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相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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