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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特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与监督。市州、开发县农开办负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开发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开办为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依法提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招标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法定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事宜。

设立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发县,应从该中心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人。

未设立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发县,招标代理人由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市州农开办择优选择2-3家,供开发县农开办选择。

第五条  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已获省、市州财政部门的批复,工程预算已经本级财政评审机构审核批准(未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不具备实际评审能力的可以聘用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评审);

(三)其他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条件。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以下工程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重新设计的增补工程;

(二)较分散的损毁修复工程;

(三)因施工时间短等因素影响,个别特殊标段且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向市州农开办上报招投标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批复后通报开发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择优选取招标代理人;

(三)招标人配合招标代理人完成以下工作: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潜在投标人投标申请;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按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向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若需要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按招标文件上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土地治理施工项目,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代理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含工程情况、投标要求等内容);

(二)竞标办法及中标原则;

(三)所需的各类样表;

(四)招标项目范围与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详细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建造师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建造师和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具有一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具有市州建设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参与不涉及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同一人,且从投标开始持续到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禁止围标、买卖投标人资格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对主要材料设备确定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把招标人确定的合理定价转换成投标人的计量报价,作为施工管理、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商务标包括投标函部分和投标报价部分二个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

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

5)开标一览表(附件4);

6)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9)其他投标资料。

(二)投标报价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附件5);

2)投标总价(附件6);

3)工程报价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8)其他项目清单;

9)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其申请:

(一)没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要求提供齐全的材料及证明资料的;

(二)不符合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三)被列入黑名单或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间的,或有关部门对其处罚未到期的;

(四)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提交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逾期提交的,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有疑问需要解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委托机构代收代付,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代理人签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代理人从招投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当地没有招投标专家库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地专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资格后审和预算造价合理性评审。

对于在评审过程中难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告期满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

 

第五章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定标程序

第三十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竞标程序分为评审、抽分值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招标人工作人员、一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它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三十一条  评审的程序: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性审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的;

(六)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注册建造师、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因拖欠民工工资或工地经济纠纷导致上访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十)被列入有关监管部门黑名单或者不良记录名单且处罚期未满的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六)近36个月没有一个已竣工的类似工程经历的(类似工程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或国土整理工程,已竣工的工程必须要有合同和建设单位竣工证明材料,没有竣工或没有证明材料的按不合格处理);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八)投标人在上一年度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考核评比中,总分在85分以下,被暂停一年参与投标资格的;总分在70分以下的,被永久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的;同一投标人累计出现二次暂停参与投标,被永久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的;

(九)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合格入围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具体方法:即经审查投标人资格后,采取随机抽取平均分值(第一部分)加上加分的分值(第二部分)计算总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经资格性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围参与公开抽签程序。公开抽签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程序是:

(一)按照入围合格投标人的个数确定分值球。多于10个合格投标人的取10个分值球,低于10个合格投标人的按实际合格投标人的个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分值球,但最少不少于5个分值球。分值球共分10级,分别为:100、99、98、97、96、95、94、93、92、91;

(二)按照入围合格投标人数额,向抽签箱内放入同等数量的顺序号码球;

(三)投标人按报名时间的先后排名抽一个顺序号码,直到抽取完毕,并公布确认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四)把按第(一)款确定的分值球经监督人员查验后放入抽签箱内,由顺序号为第一的投标人派一名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一个分值球,然后将抽取的分值球放入抽签箱内,由工作人员摇动后再抽取第二个分值球,依此方法连续抽三个分值球,取其三个分值的平均分值为该投标人的第一部分分值。然后下一个投标人按上述方法抽取分值,直至投标人抽取完毕;

(五) 确定加分的分值即第二部分分值。加分的分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在上年度各开发县农开办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考核,并经市州农开办竣工验收审核确认,土地治理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考核评比中排名第一名的加5分,第二名的加4分,第三名的加3分。

第三十七条  定标

(一)由评标委员会将两部分分值进行汇总后确定出各标段投标单位的实得总分,然后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若有相同总分(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按前述办法重新抽取。重新抽取分值球时,不再考虑加分的分值;

(二)当众宣布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结果,并宣布各标段的每一个投标单位的排序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三)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标段排序,确定前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第一候选人如自动放弃,则按序递进选择;

(四)在同一次招标的标段中,凡同时中标两个标段的投标人,只能在所中标的两个标段中任选一个标段与招标人签署中标合同,其余标段由排序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中标候选人如自动放弃和在公示期间有举报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按序递进选择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实施细第五条规定的,市州财政部门和开发县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州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报省财政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财政部门或开发县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中标人的确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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