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计划审批、招标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等招标管理工作以及投标人投标活动等,均属于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章 标前监督
第十条 标前监督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入场前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执行可研报告批复中的招标方式,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交易场所、评标办法选用、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在建设项目入场前,抽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条件执行国家、铁道部相关规定情况,审查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 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组织调查入场前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标中监督
第十三条 标中监督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入场至定标期间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标人按批准事项办理入场手续、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开标过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等。
第十四条 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等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入场后至定标期间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抽查,主要包括:
1.抽查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是否执行招标计划批复;
2.抽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情况;
3.抽查资格预审结果备案情况;
4.抽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合规性,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抽查;
5.抽查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情况;
6.通过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抽查;
7.抽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中标通知书发出等情况;
8.对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专家等有关人员在交易场所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组织调查入场至定标期间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标后监督
第十六条 标后监督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铁道部建设司负责监督检查铁道部批复招标计划的施工、监理等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铁道部建设司等相关部门负责抽查部管项目和铁路局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以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并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合同条款存在违规情形的,应责令招标投标双方予以改正并监督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组织调查定标后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部管项目在铁道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驻场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受委托组织或协助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进行投诉举报调查。
1.对部管项目入场后至开标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驻场监督,主要包括检查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合规性;检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情况;检查资格预审结果备案情况;检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合规性,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等。
2.对部管项目开标至定标期间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驻场监督,主要包括检查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开标现场、异议答复等情况;通过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驻场监督;检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中标通知书发出等情况。
3.对招标人、评委专家等有关人员在交易场所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局管项目在铁道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铁路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工作,对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受委托组织或协助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进行投诉举报调查。
1.在局管项目入场前,检查招标条件和国家、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等情况。
2.对局管项目入场后至定标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驻场监督,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合规性;检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情况;检查资格预审结果备案情况;检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合规性,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驻场监督检查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开标现场、异议答复等情况;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中标通知书发出等情况。
3.对招标人、评委专家等有关人员在交易场所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司、驻部监察局、计划司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铁路局应细化明确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及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督工作应按照事事有标准、事事有程序、事事有责任人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监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事项,明确监督记录格式及记录保管要求,明确监督岗位及责任,落实监督人员,切实保证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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