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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财库〔2012〕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现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144,010-68552269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http://www.gov.cn/zwgk/2012-06/08/content_2156304.htm            

附件2:政府采购品目对照表http://www.gov.cn/zwgk/2012-06/08/content_2156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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